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现就养犬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养犬,承担责任
请广大养犬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文明饲养犬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有效管理所养犬只,避免对他人正常生活造成干扰,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二、相关违法情形及法律依据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饲养危险动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驱使动物伤害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将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流浪犬只管理
对于无主流浪犬只,相关部门将依据职责开展必要的收容处置工作,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市容环境。
四、集中整治安排
为切实推进养犬管理规范,各职能部门将根据相关职责开展集中整治工作,于2026年4月18日起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养犬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与执法处置。请广大养犬人对照法规要求,自觉做好自查整改。
五、呼吁与监督
文明养犬是每一位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规定,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整洁的生活环境。欢迎市民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监督。
特此公告。
呼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呼中镇人民政府
呼中镇派出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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