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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公告

日期:2026-03-19 03:42 来源:呼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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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祥家园小区业主、液化石油气配送企业: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专班办公室文件大燃办法【2026】1号要求,现将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要求公告如下: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6条强制性条文(或《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4条)之规定:严禁在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禁止向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居民或商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携带液化气钢瓶进入高层住宅内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在小区宣传栏、单元门口、电梯内张贴宣传海报,对小区业主及住户制止无效,拒不整改的,执法部门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违规向高层建筑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企业将由住建部门依法予以顶格处罚,直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此公告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消防救援大队

呼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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