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中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镇及各相关单位:
现将《呼中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见效。
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8日
呼中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务公开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兴安岭地区地直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镇、区直各单位(部门)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一、责任追究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责任追究的依据、程序、结果等应适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责任追究的公信力。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调查核实违规行为,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不夸大、不缩小问题,确保责任追究公平公正。
坚持有错必纠。对经查实的政务公开违规行为,涉及单位、个人,均需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督促其及时纠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
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在追究责任的同时,注重对责任主体的教育引导,增强政务公开意识和责任意识,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坚持责任与改进相结合。将责任追究与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改进相衔接,针对追究过程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工作短板,督促责任单位完善机制、优化流程,提升政务公开整体工作水平。
坚持过错与处理相对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责任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处理方式,确保责罚相当。
二、责任追究情形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1.不制作、不公开、不及时更新本单位(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2.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3.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4.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5.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6.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7.违反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危害社会稳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
8.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9.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三、责任的区分和追究方式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镇政府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办人向主管领导提请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主管领导逾期不作审批意见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3.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
4.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5.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6.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方式包括:告诫、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四、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未造成明显负面后果,经提醒后能及时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影响正常工作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教育,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引发投诉或轻微负面舆情,且整改不及时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
3.情节严重、影响较坏,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引发集体上访或重大负面舆情、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责令直接责任人限期整改,对单位予以全区范围通报批评。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4.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异议处理与申诉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复核。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结果确认原处理决定错误的,应立即撤销原决定。
六、监督与保障
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设立投诉电话(18645723088),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七、附则
本制度由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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