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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呼中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呼政办规〔2026〕3号
  •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呼中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29 来源:呼中区应急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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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及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应对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现将《呼中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9日

呼中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等问题,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应急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省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地区行署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呼中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大兴安岭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兴安岭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中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毗邻省份发生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1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组织体系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委、区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组织指挥全区地震灾害抢险救援行动。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审定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口径,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组织各镇、各相关单位收集灾情信息,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协调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机动大队、林业局森林消防队伍及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参与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部署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部署各镇各单位对灾区紧急援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疫情发生。必要时,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支援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消防救援机动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呼中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电视台、区气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统计局、区信访局、区财政局、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机动大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区疾控中心、区医院、呼中国网供电公司、林业局森林防火办、林业局安全生产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成员调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由职能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由区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2现场指挥机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镇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纳入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成员。

2.3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镇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共同的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指挥。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指挥协调。

3监测报告

3.1地震监测预报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上级地震部门收集和管理本区域及周边地区地震观测数据,及时传达上级发布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及时上报异常现象,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综合分析研判。区政府根据上级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对接上级地震部门,获取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按规定报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各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预警等信息。

3.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并同时通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区委、区政府及时上报地委、行署并续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将收集的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迅速核实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同时通报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

4应急响应

4.1响应启动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区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启动区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由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负责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启动区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地区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启动区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由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负责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启动区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地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决定。

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启动区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镇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区级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启动区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决定。

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启动区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请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启动区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决定。

本预案所称重点区域包括呼中区四镇中心区域。

4.2指挥协调

4.2.1一级应急响应

4.2.1.1镇级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处置次生衍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指挥部安排部署开展工作。

4.2.1.2区级应急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伍、民兵组织,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做好灾情侦察和通信、交通等先期保障工作。

(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武装部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灾情地面和空中侦察,及时掌握灾情信息。

(二)区交通运输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区内道路畅通,组织修复损毁道路,开辟应急通道,保障抗震救灾运输需要。

(三)区发改局(工信局)牵头,协调通信运营企业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调配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指挥通信联络畅通。各部门自有通信系统尽快修复受损设施,协助保障指挥通信。

(四)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机动大队、林业局森林防火办、林业局安全生产科派出侦查小队前突侦查,在极端情况下,协调上级调派无人机、直升机等救援力量,开辟应急救援通道,搭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传输现场音视频信息。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调派应急通信队伍和装备到通信中断区域,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区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等部门为通信保障提供交通、电力等支持。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防疫、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群众生活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军队工作、恢复重建、涉外事务等工作组。区应急管理局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以下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派遣各类救援力量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有序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

(六)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和装备,协调落实各级救灾资金,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七)组织医疗卫生、红十字等救援队伍支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必要时转移救治伤病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秩序。

(八)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需求。

(九)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受损目标快速抢险救援。

(十)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调派专业技术力量支援评估工作。

(十一)配合上级部门布设地震观测设施,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开展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十二)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化解涉灾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十三)组织非灾区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十四)限制非必要前往灾区的出行,对灾区周边道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十五)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十六)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保障各指挥机构和救援队伍间通信联络。

(十七)完成其他重要应急处置事项。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必要时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了解救灾进展和灾区需求,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指挥部工作安排。

(二)根据灾区镇政府请求,协调调集救灾物资和装备。

(三)协调上级及本区救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四)协调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提供交通保障。

(五)协调安排灾区伤病员转移治疗。

(六)协调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七)完成上级部署的其他任务。

4.2.1.3衔接上级应急处置

当上级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后,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支援请求。

4.2.2二级应急响应

4.2.2.1镇级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秩序维护等先期处置工作,提出支援建议,按照上级部署开展工作。

4.2.2.2区级应急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一)协调派遣各类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

(二)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和装备,协调落实救灾资金。

(三)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四)根据需要派出专项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五)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调派专业技术力量支援。

(六)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震情监测、余震防范、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七)协调非灾区镇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4.2.2.3衔接上级应急处置

当上级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后,根据上级部署开展工作,必要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4.2.3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灾区所在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各类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应急恢复等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或下级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调运救灾物资和装备,指导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协助灾区做好人员搜救、医疗救护、通信保障、群众安置、物资调拨、资金发放、震情研判、次生灾害防范、房屋设施评估、灾害损失评估、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必要时派遣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

4.3处置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镇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搜救人员:组织基层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实施交通管控。在统一指挥下,组织各类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搜救被困人员。各救援队伍加强协同配合,划分责任区域,做好风险监测和自身安全防护,发挥无人救援装备作用。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现场救治,必要时建立临时医疗点。加强医疗物资调度,保障伤病员救治。统筹医疗资源,分流转移伤病员,保障特殊群体医疗服务。开展心理疏导服务。加强饮用水、食品安全监管,做好环境消毒、遗体和废弃物处理,开展传染病监测防控,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设置临时安置点。调运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在乡镇、村社设置物资发放点。根据需要调配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安置点配备消防设施,开展防火巡查和宣传。优先保障老幼病残孕等群体需求,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分散安置。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和心理抚慰工作,组织灾区学生复课。

抢修基础设施:依托相关企业力量,抢通修复损毁的交通、电力、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优先保障救援运输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加强现场监测: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布设观测设施,跟踪震情发展。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警,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地质灾害监测。安排专业力量开展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危害。

防范次生灾害: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防范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桥梁等开展险情排查和除险加固,必要时转移受威胁人员。排查危险化学品、矿山、尾矿库等设施隐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安置点、物资存放点增设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重要场所警戒,化解涉灾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开展社会动员: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统筹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参与救灾。公布志愿服务需求和相关信息,做好力量报备、任务分派和后勤保障。视情组织捐款捐物活动,规范款物接收、分配和公示工作。必要时组织对口支援工作。

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本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上报相关情况。按照上级部署,协调国(境)外救援队和援助物资相关工作,做好检验检疫和管理。

发布信息: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在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新闻报道与舆情应对:统筹做好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开展科普宣传,及时辟谣,打击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构造等调查。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人员伤亡、设施损毁等情况。

4.4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地震发生在重点区域或重点时段,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可能发生小概率、高风险灾害时,果断提级响应。

4.5响应结束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完成、次生灾害风险基本消除、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5恢复重建

5.1灾害调查评估

必要时,区政府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5.2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上级部署,配合开展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5.3恢复重建实施

区、镇人民政府根据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上级有关部门对恢复重建工作给予指导。

6保障措施

6.1人力资源

区直有关部门、各镇政府加强消防救援、工程抢险、医疗卫生等专业救灾队伍建设,配备装备,开展协同演练。生命线工程设施运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镇政府组织建立基层专(兼)职抢险救灾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作用,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和应急技术队伍建设,区科技部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相关技术研究。

6.2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等部门综合利用各类技术,加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构建“空天地”一体化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体系,实现震情灾情共享、科学指挥调度、资源统筹分配等功能。区政府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和灾情速报工作,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

6.3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生产、调度、采购、运输机制,保障救灾物资供应。区政府及地震易发区域镇政府做好救灾物资实物储备,结合本区特点加强冬季物资储备。引导家庭按照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储备应急物资。

6.4资金保障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区级财政对达到响应级别的地区,及时预拨救灾资金,支持应急抢险和群众救助工作。

6.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镇人民政府科学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护好应急避难场所。利用广场、绿地、学校等资源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划分功能分区,配备设施设备,制定疏散方案并组织演练。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预警和救援设备,定期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6.6基础设施保障

区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极端场景应急通信托底保障机制,开展演练提升基础设施抢修能力。区工信局协调通信企业加强通信网络抗震建设,完善应急通信系统,极端情况下启动卫星、短波等通信手段。区广电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应急广播体系,保障信息发布。区发改局指导电力企业抢修受损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建立综合交通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气象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6.7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公众参与防灾减灾活动。学校开展防震减灾教育和演练,区教育、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区、镇政府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开展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结合实际开展演练。

7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7.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区内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镇政府作为应对主体,迅速掌握地震影响和社会反映情况并上报。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加强指导协调,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协助开展工作。

7.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区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影响社会秩序时,区政府督导相关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平息传言。区自然资源局、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等部门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开展辟谣工作。

7.3火山事件应急

当发生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时,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和相关镇政府及时上报相关情况。配合上级部门派出的现场应急队伍开展监测、研判、划定隔离带等工作。必要时,区委、区政府部署应急工作,组织力量支援灾区。相关镇政府组织开展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转移居民。

7.4省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省外发生特别重大地震或火山事件并对本区造成影响时,区自然资源局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意见,指挥部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或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采取应对措施。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总结评估预案执行情况。各镇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企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8.3监督检查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8.4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呼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6年7月31日。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解读文链接:https://www.huzhong.gov.cn/huzhong/c100419/202608/c13_343375.shtml

关联稿件:

终审:徐文峰

复审:张立

初审: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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