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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

日期:2026-03-16 11:22 来源:中国最冷小镇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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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6年全区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夏季雷击火重点时段为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7月1日至8月15日为夏季雷击火高发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秋季森林高火险期。

二、落实防火责任。严格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三清单一承诺”和“两书一函”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联防、联控、联扑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重点落实人居区域、重要设施和高火险区火源管控责任,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林业局要制发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无盲区、全覆盖。重点对城乡居民、外来人员、野外林内生产作业人员等重点人员和学校、社区、村屯、企业、机关、站场、景区等重点部位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要在国省干道、城镇主要街路、“两站一场”、景区景点、餐饮住宿企业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森林防灭火宣传标牌、悬挂宣传标语。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成效宣传及违法违规行为曝光,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工作。

四、严控野外火源。森林防火期内,除经依法批准外,在森林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各地要严格入山检查和巡护,入山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和宣传教育。各野外作业点要加强管理、落实责任,认真执行“十有”“一盒火”、跟班作业等火源管理制度。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坚决做到“封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五、严格依法治火。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按照《大兴安岭地区森林火灾重大隐患动态清零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常态化开展全方位、拉网式的森林火险隐患大排查,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立查立改。森林防火期内,依法打击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对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一律依法严惩;对失火、纵火引发的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督导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两书一函”制度,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常态化实地督导检查,对存在森林火险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问题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问题情况跟踪问效。在高火险期、“清明”“五一”“十一”等重点时段,各级森林防灭火包片领导要深入基层一线蹲点指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制度不执行、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七、加强应急处置。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遵守火灾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和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严格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及靠前驻防制度,接到火情报告后,快速反应、重兵投入、高效处置,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


202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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