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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呼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呼政办规〔2024〕3号
  •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呼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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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及相关单位:

现将《呼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呼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呼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固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呼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呼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3灾害救助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4.2灾情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I级响应

5.2II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联动

5.7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冬春救助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责任与奖惩

8.3预案更新

8.4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灾害处置保障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大兴安岭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呼中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

当相邻地(市)、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地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全区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开展应急预案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呼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1.1呼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委)为呼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主要包括: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林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地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

(2)研究审议全区有关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政策、重要制度并组织实施;

(3)协调解决全区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指导建立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和救灾物资保障体系;

(4)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损失核查和综合评估;

(6)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灾害救助工作。

呼中区防减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灾害救助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做好新闻发布。

区委网信办:负责灾害救助网络舆情监管,及时通报处置敏感信息。

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供电企业做好自然灾害电力应急保障,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商务部门负责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工信部门负责保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通信,及时恢复灾区通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配合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师生,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协调提供校舍,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应急管理局做好救助政策衔接;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相适应原则,将区级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及时下拨灾害救助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负责指导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及时发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国土空间规划、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呼中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利用闲置公租房、保租房等房源为有需要的受灾群众提供过渡性安置住房;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绿色通道,抢修损毁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员信息。

区水务局:负责及时通报水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林草局:负责及时通报森林火灾和林草生物灾害信息;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下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及时通报重大病虫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各地做好农业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灾害救助保障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统筹调度应急医疗资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受灾群众心理援助;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区防减救灾办日常工作;统计、发布、共享灾情信息,指导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依法引导开展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下设地震部门:负责开展震情会商,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及时发布信息等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督促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抢修恢复基础设施,组织监管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灾害救助。外事工作:负责救灾捐赠的涉外工作,协助做好灾害救助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害安置点食品安全保障,维护受灾地区价格秩序,并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区广播电视台:负责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播报,灾害救助公益宣传和动员;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筹措救灾物资、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区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预警信息,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粮储局:负责组织粮油应急储备投放,保障灾区粮油市场供应等工作。

区疾控局:负责开展灾后传染病和生活饮用水监测、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灾害救助电力供应,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公司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和协调现役部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做好受灾群众转移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等工作。

区森林消防大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2.2呼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呼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应急综合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日常工作,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镇和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灾情,决定向上级请求紧急支援;与各镇、有关部门沟通联络,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调度灾情和救助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督促各镇、有关部门拟定对外信息发布口径。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和上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秘书长组织实施。委员由应急救援、勘测设计、地质灾害、土木工程、水利水电、电力调度与运维检修、地震工程、气象、遥感、测绘、环境科学等领域专家组成。主要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灾后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营林、林草、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城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镇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共享工作信息。

4.1灾情报告

4.1.1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区民政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必要时,市、县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信息报告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ロ)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等其他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部。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以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受灾后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3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6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地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4对干旱灾害,各镇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区、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镇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救助等信息.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媒介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地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全区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

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失踪5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1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地级救助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区防减救灾委统一组织领导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城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区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参加,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建议,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区防减救灾委主任率领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协调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受灾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客运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投入救助力量。区防减救灾委迅速协调、调派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政府办督促省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助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武装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总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粮储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城镇应急供水工作。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时调派发电车、电动机等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电力供应;紧急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灾区急需电力供应;迅速派出抢修队伍抢修受损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区农业农村局做好粮食生产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组织救灾捐赠。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政府办协助做好救灾捐赠的涉外、救援人员和物资的通关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广播电视台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3)报告工作情况。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报送情况,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全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二)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地区防减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地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报告。

5.2.3响应措施

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派出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査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镇申请和有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客运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区防减救灾委迅速协调、调派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政府办督促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武装部等有关单位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协调组织解放军、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开展救助服务。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组织救灾捐赠。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局指导受灾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加强新闻宣传。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广播电视台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减救灾委办。

(10)报告工作情况。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报送情况,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上报。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全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上、5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二)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地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报告。

5.3.3响应措施

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査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镇申请和有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客运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区防减救灾委迅速协调、调派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政府办督促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武装部等有关单位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协调组织解放军、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开展救助服务。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组织救灾捐赠。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局指导受灾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加强新闻宣传。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广播电视台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减救灾委办。

(10)报告工作情况。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报送情况,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上报。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全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或者有人员受伤的情况;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二)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地区防减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地防减救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报告。

5.4.3响应措施

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开展灾情研判。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派出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査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镇申请和有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客运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区防减救灾委迅速协调、调派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政府办督促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武装部等有关单位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协调组织解放军、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开展救助服务。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组织救灾捐赠。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局指导受灾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加强新闻宣传。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广播电视台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减救灾委办。

(10)报告工作情况。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报送情况,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上报。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以及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城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酌情调整启动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地区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应急管理局要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

6.1.3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并指导受灾镇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各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受灾人员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2.2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3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形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3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下达。

6.2.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镇政府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收到镇政府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査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2.5住建局指导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国土空间规划、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冬春救助

6.3.1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应当给予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抓好落实。

6.3.2区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受灾镇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4根据受灾镇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5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帮助灾区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区冬春期间工作绩效。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7.1.1镇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本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履行自然灾害救灾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区、镇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多元储备,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协调合作,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3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加强救灾物资信息化管理。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通信部门健全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强化部门间灾情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区防减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人民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报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7.4.2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区防减救灾委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区防减救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营商环境、卫生健康、林草、发展和改革、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区防减救灾委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城镇、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引导鼓励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

7.6.2区防减救灾委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3加强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借助国家建立健全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平台,充分发展我区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区防减救灾委推进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特种装备,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7.7.3区防减救灾委建立全区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推进全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和“全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宣传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和“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将灾害救助相关知识纳入培训内容,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区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镇、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更新

8.3.1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

规定发生变化的;

(2)区防减救灾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2镇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及时修订本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区級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3.3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

解读文链接:https://www.huzhong.gov.cn/huzhong/c100419/202411/c13_2985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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